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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一种套路!福州多家培训机构接连“暴雷”!监管部门最新回应……

2025-09-30 253


就在本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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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“暴雷”机构的缴费方式

都有一个共同点

就是通过优惠价购买“大课包”等手段

诱导消费者在前期预付大额款项

随着2025年“双减”政策实施

针对培训机构的收费监管

也在持续加大力度

为何培训机构“卷款跑路”的现象

仍然会屡屡发生?

预付式培训为何成“雷区”?

监管缺口引发维权难

2025年“双减”政策实施后,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《关于加强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》中,针对面向中小学生(含幼儿园儿童)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,做出一系列规定。

►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《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(示范文本)》,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。

►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。

►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、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。

►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,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,或者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。

2025年7月,“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”正式上线,各地大力推动“两个全面纳入”,即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全面纳入全国平台、所有预收费资金全面纳入全国平台。同时,面向家长推广使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付费。

2025年10月,《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出台,预收费监管政策在细节上进一步得到优化。

►在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之外,增加规定“不得超过5000元”。

►增加了禁止变相收费的形式,在充值、次卡等变相形式之外,增加了“转课包”等形式。

►在必须使用《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(示范文本)》之外,还要求不能以口头约定代替合同。

记者从福州市教育局了解到,目前针对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违规行为,属地教育局可按具体情节,逐级实施责令整改、通报批评、停止招生、吊销执照等处罚。

而对于艺术、体育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,记者在不少案例中发现,这些规定对机构产生的实际约束力却相当有限。这又是为什么?

连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体育科工作人员:目前最为麻烦尴尬的地方是,我们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体育培训这块,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,没有相关的法规约束力对它采取一定的措施。现在文旅、体育、科技类(培训)在自己的行业主管部门,或者在政府层面,没有相关的处罚条例的情况下,我们只能告知他们要规范经营,只能发通知书,但我们没有处罚权限。

由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涉及多个主体,并且在处罚标准和程序上依旧缺乏明晰的法规条文,因此也面临着执法机制不健全、执法力量得不到保障、执法流程不通畅等问题。

此外,部分家长由于缺乏资金保障意识、贪图“大课包”的折扣优惠,不愿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费,也在无形中增加了主管部门的管理难度。

连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体育科工作人员:现在执行起来主要还是需要家长的配合,因为他们嫌麻烦。颁布了收费时限和额度上限(相关规定)之后,基本上一门课的学费只有1000多元,他们会觉得1000多元还要搞得这么麻烦,家长不愿意配合。所以我们目前的措施是,已纳入监管的机构,如果家长不愿意配合,要自己签订承诺书,就是资金风险自行承担。我们作为行业主管部门,是要求他们(费用)从监管系统走,钱要存入监管账户。

签订预付款合同需谨慎

这些方法教你“避雷”

许多消费者在预购大课包、储值卡的时候,都会听到“充值越多,折扣越大”等促销话术。然而一旦发生意外情况,往往就会变成“充值越多,损失越大”,甚至还未开始享受服务,费用就全部打了水漂。

►为了钻空子,一些商家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,仅凭会员卡作为凭证,导致消费者事后主张权利时,因缺少证据难以索赔。

►还有一些案例中,消费者预付费用后发现,原本承诺的服务被商家以各种理由不予兑现,商家还会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等,在合同中加入不公平的格式条款。

因此,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三思而行,务必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。

广东卓建(福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尔珠:如果是属于大额预付式的消费,都要签订一份服务合同,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要更慎重地对待。如果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,(例如)对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约退课,可能退费的比例会有比较大的折扣。对于商家的违约,没有明确约定按照什么方式或比例进行退赔。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发现有存在这类漏洞,应要求商家对于“商家原因造成的违约应当承担什么责任”作出明确约定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对于商家、平台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,可以让经营者、负责人承担连带担保的责任。如果能作出这样的约定,对消费者的利益是最大的保障。

然而在多数情况下,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合同中隐藏的陷阱,或是事后复盘时才意识到,中了商家的宣传套路。那么签订合同之后,消费者是否还有“反悔”的机会?

广东卓建(福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尔珠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显失公平的合同实际上是可以要求进行撤销、变更的。如果消费者订立服务合同后,才发现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的不公平,不是仅仅有些小瑕疵,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提出变更合同,双方对条款进行变更。如果商家拒不同意,消费者可以以“合同明显不公平”为由,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,撤销这份不公平的合同。就是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,没有消费的款项予以退还。

福州广播电视台资讯融媒体中心出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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